1 S 3552013 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55 号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第 160 章) 2013 年法律援助和咨询(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第 23(1)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做出以下规定法规引用和生效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13 年法律援助和咨询(修订)法规,并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法规 2 的修订 2. 《法律援助和咨询法规》(Rg 1)第 2 条)(在本规例中称为主体规例)予以修订,删除法律援助证明书的定义,代以以下定义 补助金包括根据第 7 条发出的临时补助金。 新规 2AA 3. 主体规例是通过在第 2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文进行修订 规定费用 2AA。(1) 就该法案第 6(1A) 条而言,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费用 sha将是 1。 (2) 就该法第 20(4)(b) 条而言,法律咨询申请的规定费用应为 1。 S 3552013 2 第 4 条的修订 4. 委托人第 4 条(a) 在第 (2)(b) 段中的“申请人”一词之后,适当地插入“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词,从而修订了条例; (b) 删除第 (5) 款中的文字通知并替换文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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