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93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6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93 号《停车位法》(第 214 章)《2014 年停车位(住房和发展委员会)(第 2 号修正案)令》为行使《停车位法》第 9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作出以下规定命令引用和生效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4 年停车位(房屋及发展委员会)(第 2 号修订)命令,并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3 款的修订 2. 第 3(1) 款修订《泊车位(房屋及发展局)令 (O 1)》,在使用全天或每月泊车券后,插入以下文字或已根据第 5(1) 段收取适当的月费已支付,并且该费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没有退还。新的第 5 段 3. 停车位(房屋及发展局)令的修订,在第 4 段之后插入下一段 优惠季节停车费 5.(1) 总监可允许以下任何人支付在第 (3) S 8932014 2 (a) 段所述的地方和时间停放电单车或小型摩托车的适当月费; (b) 由马达的注册拥有人指定的人,用于自行车或小型摩托车分段。...
停车位(房屋及发展局)(第 2 号修订)令 2014 S 893/2014pdf预览版停车位(房屋及发展局)(第 2 号修订)令 2014 S 893/201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