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702014 于 2014 年 4 月 4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70 号政府采购法(第 120 章)2014 年政府采购(申请)(修订)令 为行使政府财政第 4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部长采购法,遵循命令引用和启动 1。本命令可被引述为 2014 年政府采购(修订)令,并将于 2014 年 4 月 6 日开始(申请)实施。删除和替换第 2A 段 2. 政府采购(申请)令(O 1)第 2A 段(在本命令中称为主要命令)被删除,并以以下段落代替相关国家和相关议定书国家 2A。为本法案的目的,(a) 附表 1 第 I 部分所列的国家和地区应为相关国家; (b) 附表 1 第 II 部分应为相关议定书国家。修改第 4 款 3. 修改主要命令第 4 款 (a) 在第 (1) 项中的美利坚合众国之后,插入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的独立关税区 (中华台北); S 2702014 2 (b) 在第 (2B) 项之后插入以下第 (2C) 项(ii) 附表三和附表八所列的一项或多项服务; (iii) 商品和一项或多项此类服务的组合; (b) 附表 2 第 III 部分所列的订约当局对附表 5 所列的任何货物或其组合,是受台湾独立关税区相关法案约束的采购,澎湖、金门和马祖(中国台北)如果与采购有关的合同价值达到或超过 100,000 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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