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补充保健储蓄账户)(修订)条例 2014 S 382/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3822014 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382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补充医疗储蓄账户)(修订)条例 2014 年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15(6) 和 77(1) 条赋予的权力, 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4 年中央公积金(补充医疗储蓄账户)(修订)条例,并于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条例第 2 条(补充(在本保健储蓄账户中提及)条例(Rg 30)条例作为主要条例)被修订 (a) 加入,在适用百分比的定义之后,以下定义的承诺金额公积金 (a) 与适用中央(修订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 (Rg 2) 的任何成员有关,具有 sa我是指那些条例中的意思;或基金 (b) 对于适用《中央公积金(新最低存款计划)条例》(Rg 31)的任何成员,S 3822014 2 与该条例中的含义相同; (b) 就根据第 15(2)(a)、(3) 或 (4) 条作出提款的人而言,删除初始金额定义的 (a) 段,并代以以下 (a) 段( a) 根据该法案,在提款时从这些账户转移到他的退休账户之前,他在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中的贷方的总金额,不包括 (i) 他的保留金额记入他的普通账户; (ii) 承诺金额超过他根据该法案第 15(2)(a)、(3) 或 (4) 条从应得的金额中提取的总金额的部分(如有);要么;通过在初始金额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医疗储蓄保留金额,将以下定义的医疗储蓄保留金额记入 (c) 中的贷方,就金额而言,该人指的是法案第 15(6D) 条,就第适用于该人的法案第 15(6)(b) 条; (d) 通过删除相关金额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就会员而言,保留金额是指根据 2014 年中央公积金(保留金额)条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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