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752015 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75 号印花税法(第 312 章)2015 年印花税(第 22A 条)(修正案)令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22B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印花税(第 22A 条),于 2015 年(修订)命令生效,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生效。新的第 IV 部分 2. 对 2010 年印花税(GN No. S 2092010)进行了修订,在紧随其后插入第 10 段,以下第 22A 部分)命令(第 IV 部分特殊情况 本第 11 部分的定义。在本部分中,组屋组屋是指 (a) 建屋发展局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IV 部分出售的任何组屋(第. 129);和 (b) 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IVB 部分的设计建造和销售计划出售的任何公寓;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3 条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S 7752015 2婚姻ial 诉讼与 2005 年印花税(婚姻诉讼)(减免)规则(G.N.编号 S 4472005)。适用范围 12. 就本 (a) 部而言,凡有多于一份文书实现对任何指明不动产的任何权益的取得或处置,则该收购或处置(视属何情况而定)被视为发生在作出第一份该等文书的日期; (b) 如第 13 或 14 段中被称为 A 的人在指明不动产中的全部权益由 A 在不同时间取得,则 A 先取得的部分视为由 A 先处置; (c) 尽管有 (b) 项,但由于在不同时间 (i) 获得的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权益已转让给一个或多个人,每个人在第 13 或 14 段中被称为 D; (ii) 一个或多个D在其从A转移的权益的不同时间处分,则A首先获得的部分被视为首先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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