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则(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5 S 278/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2782015 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78 号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 2015 年法院规则(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80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其他权利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成文法,我们,规则委员会,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5 年法院规则(第 2 号修正案)规则,并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生效。第 110 号命令的修正 2 . 法院规则 (R 5) 的第 110 号命令的修订 (a) 删除了规则 28(2) 的 (d) 项并代之以以下 (d) 项,说明 (i) 该人是否是 (A) 辩护人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律师; (B) 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第 15 条获准以律师和律师的身份执业; (C) 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36P 条注册;或(ii) 如果该人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130N 条进行了注册,则该人已如此注册; S 2782015 2 (b) 在规则 32(a) 中注册外国律师的字样之后插入字样或由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第 130N 条注册的律师的字样; (c) 删除规则 32(b) 中的 (第 161 章) 字样; (d) 在第 32 条标题中的注册外国律师字样之后插入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130N 条注册的或由律师注册的字样;紧接在规则 37(5)(b) 中外国律师的文字之后,或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37 章)第 130N 条注册的律师的文字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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