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322016 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32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充值)(修订)条例 2016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及实施 1.本条例为 2016 年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充值)(修订)条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修订 3 2 . 《中央公积金(特别账户充值)条例》(Rg 37)第 3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在第 (1) 款适用成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成员投资金额是指 (a) 在各方面的投资,金额从成员撤回 III 或规定中央部分规定的特别账户中购买的任何金额39 尚未完全处置的《公积金(投资基金计划)条例》(Rg 9)(在本条例中称为投资计划条例),S 7322016 2 金额(如果有),其中提到的金额 (i) 超过金额(ii) 项中提到的 (i) 项中根据投资计划条例第 III 部分或第 39 条(视情况而定)从成员特别账户中提取的金额购买投资; (ii) 出售该投资的所有收益和该投资的收益(如果有的话)在根据第 6 条进行转让之前的任何时间归还给成员特别账户; (b) 在根据计划条例第 II 部分或投资条例第 39 条从成员提取的普通账户购买任何投资金额的所有方面,第 (i) 项中提及的金额超过第 (i) 项中的金额的金额(如果有) (ii) 提及 (i) 根据投资计划条例第 II 部分或第 39 条(视情况而定)从会员账户中提取的用于购买投资的金额; (c) 在 3 S 7322016 (ii) 出售投资的所有收益和投资收益(如果有)是成员在之前任何时间根据第 6 条偿还的普通账户;并将根据计划条例第 IV 部分或投资条例第 39 条从成员提取的普通账户中购买的任何金额的投资转移到所有方面,其中第 (i) 项中提及的金额超过第(ii) 提及 (i) 根据投资计划条例第 IV 部分或第 39 条(视情况而定)从会员账户中提取的用于购买投资的金额; (ii) 在根据第 6 条转让之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计划条例部分投资出售的投资的加权平均成本; (b) 的 IV 删除第 (1) 款中现行最低金额和减少的最低金额定义中的最低金额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退休金; S 7322016 4 (c) 删除单词;以及在第(1)段中相关免赔额定义的(c)段末尾并替换为 ,不包括由国家发展部或住房和发展委员会管理的此类现金补助; (d) 删除第 (1) 段中相关免赔额定义的第 (d)(ii) 段中的人员,并代之以 a; (e) 删除第 (1) 段中相关免赔额定义的 (d) 段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恢复给成员的以下段落 (e) 任何退休金额该法案第 13(7H)(a) 条从会员普通账户转入根据普通条例 9A(3) 或中央公积金(新退休金计划)条例(Rg 31)属于会员的金额; (f) 根据中央公积金(退休金计划)条例(Rg 16)第 15 条、中央(经修订的退休金计划)条例(Rg)第 19 条向会员账户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账户账户(4) 2) 或《中央公积金(新退休金计划)条例》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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