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学院(修订)规则 2017 S 647/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6472017 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47 号新加坡法学院法(第 294A 章) 2017 年新加坡法学院(修订)规则 为行使《新加坡法学院法》第 27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学院参议院作出以下规定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新加坡法律学院(修订)规则,并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生效。新规则 10 2. 新加坡法律学院规则(R 1)通过在紧接之前插入规则 11,以下规则 专家认证委员会 10.(1) 根据法案第 10 条任命由以下人员组成的专家认证委员会(在本规则中称为委员会) (a) 担任参议院成员的主席; (b) 其他 4 名个人,每个人都不必是学院的成员。 (2) 委员会的职能是管理一项计划(称为专家认证计划),让执业律师和律师获得特定执业领域的专家认证。 S 6472017 2 (3) 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 选择执业律师和律师可被认可为专家的任何执业领域; (b) 任命和监督由董事会任命的每个小组委员会 (i) 评估一个实践领域是否适合专家的认证; (ii) 为经评估适合专家认证的实践领域制定专家认证计划; (c) 任命和监督协助董事会 (i) 管理某一实践领域的专家认证计划的每个遴选委员会; (ii) 选择执业律师和律师作为该执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认证; (d) 将执业律师和律师认证为某一执业领域的专家,并撤销或暂停对执业律师和律师的任何现有认证; (e) 制定和发布专家认证计划管理的指导方针、政策和程序; (f) 为推进专家认证计划做任何其他必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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