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872018 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7 号消费者保护(贸易说明和安全要求)法(第 53 章)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8 行使消费者保护(贸易说明)第 11 和 32 条赋予的权力和安全要求)法案,贸易和工业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8 年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第 2 号修订)条例,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生效。条例 2 2. 条例(安全要求)条例(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标准第 7 条,生产力(合格评定)条例(第 303A 章,Rg 2)在 CAB(认证)的定义中,并用新加坡企业局(合格评定)条例代替2018 年 (G.N. S 6862018 号); (b) 删除 CAB(测试)定义中的标准、生产力(合格评定)条例第 7 条,并代之以 2018 年新加坡企业委员会(合格评定)条例;创新委员会和 S 6872018 2 (c) 通过在 CAB(测试 MRA)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合格证书是指证明受控产品符合安全机构对受控产品规定的安全要求的证书;; (d) 删除安全局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 安全局是指根据 2018 年新加坡企业董事会法案(2018 年第 10 号法案)第 3 条设立的新加坡企业董事会; (e) 通过删除 httpswww。...
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8 S 687/2018pdf预览版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8 S 687/20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