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非电离辐射)(修订)条例 2019 S 517/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5172019 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17 号辐射防护法(第 262 章) 2019 年辐射防护(非电离辐射)(修订)条例 国家环境局行使《辐射防护法》第 43(1) 条赋予的权力,经国家环境局批准环境和水资源部长,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9 年辐射防护(非电离辐射)(修订)法规,于 2019 年 8 月 1 日生效。法规 2 的修订 2. 法规 2对辐射防护(非电离辐射)条例 (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在 AEL 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ANSI Z136.1 2007 表示美国国家 (ANSI ) Z136.1 2007 美国激光安全使用国家标准;标准协会 ANSI Z136.1 2014 是指美国国家 (ANSI) Z136.1 2014 美国国家激光安全使用标准;;标准协会 S 5172019 2 (b) 删除定义词中的首席执行官一词,批准替代和总干事; (c) 在空腔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临床实验室 (a) 指用于或打算用于检查人体或任何源自人体类型的物质的任何场所 (i ) 为任何疾病的诊断、预防或治疗提供资料; (ii) 用于评估任何人的健康; (iii) 确定对任何人进行的任何治疗死亡或医疗或手术的结果的原因;或但 (b) 不包括由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作为其诊所的一部分而专供其执业使用的任何该等处所;紧接在眼睛的定义之后 (a) 是指 (i) 用于或拟用于提供任何服务或进行任何实践 (d) 通过插入、检查、以下定义的任何场所或交通工具与患有任何疾病、受伤或残疾的人的诊断、治疗或护理有关的机构 3 S 5172019 或程序; (ii) 根据《医疗法》第 2 条和《私立医院》(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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