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2019 年冠状病毒病大规模聚集检测)(第 11 号修订)条例 2021 S 774/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7742021 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74 号传染病法(第 137 章)传染病(2019 年冠状病毒病的大规模聚集检测)(第 11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为行使《传染病法》第 73(1)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for Health 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1 年传染病(大规模聚集(修订第 11 号)检测冠状病毒病)法规,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生效。法规 2 的修订 2. 法规传染病(2021 年大规模聚集性检测(GN No. S 273202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针对 2019 年冠状病毒病)条例 (a) 的第 2(1) 条,在非典型发现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对于 SARSCoV2,以下定义栏是指当其时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任何地方或场所; (b) 通过在相关评估活动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相关零售购物中心是指零售购物中心、大型零售商店或其他零售商店,S 7742021 2 COVID19(临时措施)令第 10A 条对其适用) 适用 2020 年法规;; (控制(c)通过在限制地点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零售业务是指主要目的是(a)通过零售销售商品;(b)提供零售服务;或(c)以零售方式出租,或以零售或出租为目的展示商品;零售食品和饮料业务是指在任何场所或地方全部或部分涉及食品制备的企业或事业或活动或饮料(或两者),主要用于即时消费;零售食品和饮料场所是指主要目的是开展零售食品和饮料业务的任何场所或场所,无论该场所或场所是否属于酒店、俱乐部、零售购物中心、美食广场或市场;零售酒类业务是指主要目的是在任何直接处所供应酒类或在该处所或广场上消费酒类的业务ce,并且 (a) 不属于零售食品和饮料机构的一部分; (b) 不是根据《环境公共卫生法》颁发的许可证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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