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S 483/2021 号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库务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4832021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21 年所得税(批准的财务和国库中心的优惠税率)(修正案)条例 在行使所得税法第 43G(1) 条赋予的权力时,部长for Finance 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1 年所得税(批准的财务和国库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法规,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法规 2 的修订 2. 法规对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条例(Rg 18)第 2 条进行了修订(a),删除了合格活动定义的第(c)段并代之以以下第(c)段进行交易或投资在由 (i) 根据《银行法》(第 19 章)第 7 或 79 条持有执照的银行发行的存款证、票据和债券中; (ii) 持有商业银行执照的商业银行,或根据法案被视为已获得商家 S 4832021 2 银行执照的商业银行;银行业 (b) 删除合格活动定义中的 (e) 和 (f) 段,并将以下 (e) 段替换为 (i) 持有第 7 条或第 79 条规定的执照的银行投资在新加坡持有的存款银行法; (ii) 根据《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执照的商业银行; (ea) 投资于新加坡境外机构持有的新加坡金融外币存款; a (f) 与 (i) 新加坡境外银行的外汇交易; (ii) 不在新加坡且在新加坡没有永久居留权的人;机构居民 (iii) 非新加坡居民并通过新加坡常设机构在新加坡开展任何业务的人,而交易不是通过该业务进行的; (iv) 根据《银行法》第 7 条或第 79 条持有执照的银行; (v) 根据法案,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 3 S 4832021 银行执照的商业银行;银行业 (c) 删除合格活动定义的 (g) 段 (ii) 小段,并将以下 (ii) 小段替换为根据《银行法》第 7 或 79 条持有执照或根据商户批准的银行银行(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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