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中心法案 目录 法案第 171967 号第一次阅读 1967 年 6 月 2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建立国家档案中心 4 任命主任 5 建立记录委员会 6 任命官员 7 调动公共档案和中间公共记录 8 归还非法移除的公共记录 9 仅在局长授权下销毁或处置公共记录 10 检查公共记录 11 公共记录的核证副本 12 董事权力的授权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法案的补充1967 年 7 月 4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3 复制公共记录 14 禁止出口公共记录 15 条例 16 处罚 17 年度报告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国家记录中心法案第 171967 号法案 6 月 29 日首次阅读1967.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一项建立国家档案中心的法令,以提供新加坡公共档案的保管和保存。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称为 1967 年国家档案中心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的日期生效,委。解释法;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中心是指根据本新加坡法规第 3 条建立的国家档案中心 在线发布于 1967 年 7 月 4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当前记录是指那些被保存的公共记录由生产或接收它们的部门,因为它们需要参考以完成与它们相关的业务;署长是指根据本法第 4 条任命的国家档案署署长; (a) (b) 中间记录是指那些虽然不再需要作为当前记录,但不能被销毁的公共记录,或者因为它们具有当代价值,或者因为经过进一步考虑和分类,它们被评估为适合最终纳入中心;公共档案是指超过二十五年的公共记录;并由署长指定为具有持久的国家或历史价值;公职是指任何部门、办公室、机构、机构、委员会、董事会、公司、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或政府的任何其他办公室或其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包括总统可能通过通知在宪报,宣布为公职;公共记录是指任何公职部门在公务交易中制作或接收的任何类型的文件、文件、记录、登记册、印刷材料、书籍、地图、平面图、图画、照片、缩微胶卷、电影胶片和录音,或任何官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包括当前记录、中间记录和公共档案;记录委员会是指根据本保存的公共记录第 5 条设立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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