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员俱乐部法案 目录 第 51970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0 年 3 月 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法人团体章程 3 权力 4 目标和一般目的 5 管理委员会 6 文件执行 7 委员会章程 8 规则9 废除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公共资金支出 法令在线发表于 1970 年 2 月 3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新加坡水手俱乐部法案第 51970 号法案 1970 年 3 月 9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简称 宪法法人团体 成立新加坡海员俱乐部并废除《新加坡亚洲海员俱乐部成立条例》(修订版第 319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 1970 年新加坡水手俱乐部法案。 2.(1) 应在新加坡设立一个法人团体,名称为新加坡水手俱乐部(以下在本法中简称为公司)。 (2) 公司可以以其上述名义起诉或被起诉,并享有永久继承权和法团印章,并可不时制作、更改、更改和重新制作公司认为合适的上述印章。权力 3. 公司可以取得、购买、租赁、持有和享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并且下文规定的主体可以出售、转让、转让、放弃和放弃、抵押、让与、重新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按法团认为合适的条款处置归属法团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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