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 年第 20 号危险烟花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2年
危险烟花法案 目录 法案第 201972 号第一次阅读 1972 年 3 月 2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禁止拥有和排放烟花 4 运输中的危险烟花 5 处罚 6 逮捕 7 条例 8 豁免 9 保存10 废除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公共资金支出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72 年 3 月 28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危险烟花法案第 201972 号法案 1972 年 3 月 21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 简称和开始一项禁止持有或排放鞭炮和其他危险烟花的法案,并修订《轻微犯罪法》(修订版第 102 章)。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被称为 1972 年《危险烟花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危险烟花是指鞭炮、火箭烟花、沙炮和部长可能通过在公报中通知为本法的目的宣布为危险烟花的其他烟花;炸药包括为通过爆炸或烟火效应产生实际效果而使用或制造的任何物质;过境指从任何国家取走或发送并通过陆路、海运或空运进入新加坡(无论是否在新加坡登陆或转运),其唯一目的是通过同一运输工具或另一运输工具运往另一个国家;火箭烟花包括在通过爆炸或烟火效果产生实际效果之前,在被激活时会传播一段距离的任何烟花; sandcracker 是指含有爆炸物的颗粒,当着火或在任何研磨性表面上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摩擦时会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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