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法规(杂项修订)法案第 161973 号法案 1973 年 3 月 7 日第一次阅读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杂项修订 附表 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共和国公共资金法规支出(杂项) Amendments) Bill Bill No. 161973 于 1973 年 3 月 7 日第一次阅读。Singapore,如下简称 修订新加坡共和国某些法规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73 年 3 月 9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新加坡共和国的法规(杂项)修正案) 1973 年法案。 杂项修正案 2. 本法案附表第一栏规定的法案条款特此按照上述附表第一栏第二栏规定的方式进行修订。妇女宪章(第 47 章)第 137、158(1) 和 159(1) 条附表第二栏。删除其中出现的任何地方的检查员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都用中士一词代替。 《移民法》(第 81 章)第 2 条删除上级警官的定义 第 28(1)、35、44(1) 和 51(1)(b) 条删除出现在其中的“上级”一词。其中。第 51(1)(c) 条删除其中出现的警察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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