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第 5 号托儿所机构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3年
托儿所机构法案 目录 第 51973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73 年 2 月 16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任命官员 7 拒绝和吊销许可证 8 进入和检查场所的权力 5 限制 6 安全 9 罪行10 豁免 11 条例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4 个人经营托儿所机构的许可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表于法案补充 1973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托儿所机构法案第 51973 号 阅读第一次1973 年 2 月 16 日。新加坡,如下 简称和开始 一项规定对托儿所场所的许可和控制的法案。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被称为 1973 年托儿所机构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日期是指部长根据第 1 条指定的日期;托儿所是指接收 6 岁以下儿童的任何场所,无论是否有报酬,在白天或晚上的整个或部分时间里得到照顾,但不包括疗养院定义的疗养院和产房妇产院登记法(第 163 章)和在教育部登记的学前机构;执照是指根据本法颁发的执照;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法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执照官是指部长根据第 3 条任命的官员,包括助理执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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