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修订)法案 目录 第 61975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5 年 2 月 25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5 条的修订 4 第 6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 5 第 11 条的修订6 第 15 条的修订 7 新的第 23A 条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清洁空气(修订)法案 第 61975 号法案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75 年 2 月 28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2 月 25 日第一次阅读1975. 修订 1971 年清洁空气法的法案(1971 年第 29 号)。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75 年清洁空气(修正案)法案,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第 2 条的修正 2. 1971 年清洁空气法(以下简称本法)第 2 条特此修正 (a) 在烟囱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建筑工地是指任何进行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造、更改或拆除的处所; (b) 在工业或商业处所的定义末尾出现的处所一词之后,立即插入建筑工地一词。 3. 主体法第 5 条特此修改,删除其中的 (a) 段。 修改第 5 条并代之以 (a) 要求占用人 (i) (ii) (iii) 修理、更改或更换任何工业安装在预定处所内或之上的装置、燃料燃烧设备或控制设备;在预定处所内或之上安装和操作工业厂房、燃料燃烧设备或控制设备;竖立或更改任何烟囱的高度或尺寸,以将空气杂质从附表所列处所排放;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75 年 2 月 28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iv) (v) (vi) (vii) 更改预定场所内或场所内使用的操作或流程方法,以防止或减少空气污染;安装和操作仪器并进行测试并保存任何此类测试的记录以及可能需要的任何操作或监督方法;使用特定类型的燃料来防止或减少空气污染;在条件可能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根据本款上述规定对他施加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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