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修正)法案 1978 年第 7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8年
入伍(修订)法案 目录 第 7197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8 年 2 月 1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2 条 3 修订第 21 条 4 修订第 22 条 5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2 条24 6 第 26 条解释性声明的修订 公共资金征募(修订)法案第 71978 号法案于 1978 年 2 月 17 日首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 1978 年 2 月 22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法案修改《征兵法》(修订版第 229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78 年征兵(修正)法,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2 条 2. 特此废除《入伍法》第 12 条(以下在本法中称为主法),代之以提供全职服务的责任 12.(1) 受本法约束的每个人适合服兵役并在 197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入伍的人,应承担不超过两年的全职服务义务,但下列人员 (a) 在服役期间晋升军衔的除外在新加坡武装部队中的陆军下士军衔以上,或在任何其他武装部队或由部长为国民服役目的而指定的部队、机构或组织中服役时,最高级别为被有关当局视为等同于新加坡武装部队中士官以上的军衔; (b) 在服役期间,在部长为国民服役目的而指定的部队、机构或组织中任职,并且该部队、机构或组织的成员没有被划分为类似级别任何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在该部队、机构或组织服役期间,该职位或在该部队、机构或组织服役期间,该职位或具有适当当局认为与该职位或地位相同的地位,视情况而定,新加坡武装部队国民服役人员,其军衔高于新加坡武装部队陆军下士; (c) 在适当当局选择的服役期间,在新加坡武装部队进行军官培训,或在任何其他武装部队或由新加坡武装部队指定的部队、机构或组织中服役时为国民服役的部​​长,被选中接受培训或参加旨在使他有资格参加新加坡法规的课程 1978 年 2 月 22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与新加坡武装部队军官的级别、职位或地位(视情况而定)相等的适当权力; (d) 已被如此选中,目前正在接受此类军官培训或其他培训或参加课程,该人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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