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修订)法案 2004 年第 5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广播(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502004 号第一次阅读 2004 年 10 月 1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8 条和新的第 48A 条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广播(修订)法案的开支第 502004 号 2004 年 10 月 19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广播法的法案(2003 年修订版第 28 章)。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该法案可被称为 2004 年广播(修正)法案,并将成为新加坡在线法规 2004 年 10 月 20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年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8 条和新的第 48A 条 2. 废除《广播法》第 48 条并代之以下列各条 与未经授权的解码器和未经授权接收加密节目有关的罪行 48.(1) 任何人不得制造、组装、修改、进口、出口、出售、要约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分发他知道是未经授权的解码器的任何解码器。 (2) 任何人不得擅自接收或转播未经播放该节目的合法的广播服务提供者授权而被解码的加密节目。 (3) 任何人违反第 (1) 或 (2)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4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3 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任何未经授权的解码器应没收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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