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部队(修订)条例草案 2015 年第 5 号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5 2015 年 1 月 29 日星期四 2015 年 1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5 特此公布《警察部队(修订)条例草案》,以供参考。它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52015 号警察部队(修正)法案。2015 年 1 月 29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警察部队法》的法案(2006 年修订版第 235 章) , 对《消防安全法》进行相关修订,并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 (2000 年修订版第 109A 章)专家、法医和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可引称为警察部队(修正案)2015 年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对《警察部队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1) 条进行修正 (a) 在武器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装备,包括监视设备能够佩戴在身体上,以记录佩戴者与另一个人的看法或对话; (b) 在辅助警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民警助理定义,即指根据第 65C 条被任命为民警助理的个人; (c) 通过删除副局长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在本法中与任何条款附属立法相关的副局长,或在警察总命令、部队命令或常规命令中,指警察副局长署长指定该条文;为 (d) 的目的,在纪律官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薪酬包括总薪金、津贴部分、可变年度(无论是 3 个月、年度或其他)、奖金和其他福利,但不包括绩效奖金;法医专家指根据第 65A 条被任命为法医专家的个人; (e) 在检查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执法是指 5 10 15 (a) 任何警务人员或执法人员在行使此类人员的任何职能、权力或职责时所进行的活动根据有关犯罪的法律; (b) 任何警务人员或执法人员为处理恐怖主义、内乱或公共骚乱而进行的活动;执法机构是指 (a) 中央禁毒局; (b) 内部安全部门;或 20 (c) 部长通过公报通知规定的任何类似的政府部门或办公室;执法人员是指 (a) 被任命为 25 缉毒局的缉毒人员; (b) 一名情报官员; (c) 在执法机构任职或借调服务的公职人员;丢失的财产是指任何已丢失的动产或现金,其所有者在被发现时未知;; 30 4 (f) 就财产或现金而言,在国民服役人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所有者,是指有权拥有财产或现金的人; (g) 在安全活动定义的 (c) 段之后插入以下 (ca) 段,即拘留或逮捕警察或根据​​成文法授权逮捕的个人; (h) 在紧接大股东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无人认领的财产是指在第 108(2) 条规定的期限内由警方保管的任何丢失财产(a) 专员认为没有人认为是失物的拥有人; (b) 有这样的人,但经过合理调查后仍未找到该人; (c) 有该人,但该人未行使追回失物的权利;志愿exNSman 指根据第68 条登记为志愿exNSman 的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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