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电信法(1999 年第 43 号) 第 I 部分的安排 初步 第 1 节 2. 简称和开始 解释 第 II 部分 电信系统的专有特权和许可等 与电信有关的专有特权 第 3 节的例外情况 权力为电信系统和服务颁发执照 指定公共电信执照持有人 3. 4. 5. 6. 7. 修改执照条件 8. 9. 10. 暂停或取消执照等 批准设备 当局提供电信服务的剩余权力当局提供的服务的收费和其他条款 11. 电信设施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第 III 部分 12. 13. 14. 15. 16. 17. 进入和检查国家土地以外的土地的权力 进入国家土地的权力出于安装或工厂的目的 进入其他土地的权力 为安装或工厂的目的 节省通行权协议 检查,m电信设备或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电信设备或设备的拆除或更改 非正式合并版本,自 1121999 2 第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9. 30. 31. 32 起生效.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NO. 1999 年第 43 号 清除对任何电信装置或设备有危险或妨碍其的树木 由建筑物的开发商或所有者提供空间或设施 提供无线电通信设施 根据当局的指示提供装置、设备或系统或空间或设施 共享安装, 工厂或系统 赔偿纠纷 执行工作的注意事项 免除苦恼和依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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