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修正案)法令 2004 年第 2 号法令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修正案)法令(2004 年第 2 号)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4 条的修订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补充2004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 以下法案于 2004 年 1 月 5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4 年 2 月 4 日由总统批准 2004 年高等法院(海军司法管辖区)(修正案)法案(2004 年第 2 号) 我同意。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2 月 12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S R NATHAN,总统。 2004 年 2 月 4 日。生效日期 2004 年 4 月 1 日 一项修订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的法案(2001 年修订版第 123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04 年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修正案)法,并应在此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第 4 条的修订 2. 《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令》第 4 条现予修订,删除第 (4) 款并代以以下第 (4) 款 如果第 3(1) 条所述的任何此类索赔的情况下( d) 至 (q),其中 (a) (b) 索赔与船舶有关;在对人诉讼中对索赔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在本款中称为相关人)在诉讼因由产生时,是船舶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者管有或控制船舶的人。船舶,可向高等法院提起针对 (i) 该船舶的对物诉讼(无论该索赔是否引起对该船舶的海上优先权),如果在提起诉讼时相关人是该船舶的实益拥有人(就其所有股份而言)或该船舶的承租人根据租船承租人; (ii) 在提起诉讼时,就其所有股份而言,有关人士为实益拥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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