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建筑控制(修正案)法案 2004 年第 3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建筑控制(修正案)法案(2004 年第 34 号) 目录 长标题 颁布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4 条的修订 4 第 9 条的修订 5 第 20 条的修订 6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III 部分的修订 7 第 23 条的修订 8 第 26 条的修订 9 第 28 条的修订 10 第 48 条的修订 11 第 49 条的修订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公报 新加坡法规在线 发布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号35 2004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五 以下法案于 2004 年 9 月 1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2004 年建筑控制(修正案)法案 2004 年法案补充 由当局发布(2004 年第 34 号) 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04 年 9 月 8 日。生效日期 2004 年 10 月 1 日 一项修订《建筑控制法》的法案(1999 年修订版第 29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04 年建筑控制(修正)法,并应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修正第 2 条法令) 2. 建筑管制法令第 2(1) 条(在本法令中称为主体 (a) 删除了空调机组的定义;新加坡法令在线发布于 9 月 30 日法令补充2004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b),通过在主管当局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外部特征,对于任何建筑物,是指以下任何永久性特征并安装在其上,形成一部分建筑物的屋顶或外部的或从建筑物的屋顶或外部向外突出的,包括任何空调机组、任何空调机组和空调机组的窗户冷凝设备; (b) 任何窗户,无论是否有活动部件;任何格栅或百叶窗,无论是否有活动部件可移动部件;任何瓷砖、覆层、幕墙、壁板、灰泥、支架或檐口;任何排水沟、雨水落水管或屋顶的一部分; (f) 任何遮阳篷或遮阳装置; (a) (c) (d) ( e) (g) 其他此类永久性的特征,安装在任何建筑物的屋顶或外部,构成其一部分或从其向外突出,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宣布为本法案的目的的外部特征; flat 与《土地所有权(分层)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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