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出行企业(控制和许可)(类别许可)令 2021 年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停靠车辆共享出行服务的类别许可 4 关于共享出行服务的通知 5 更新通知详情 6 速度记录设备状况对于类别被许可人 A 第 S 319 号《2020 年共享出行企业(控制和许可)法案(2020 年第 8 号法案)》《2021 年共享出行企业(控制和许可)(类别许可)令》行使第 17(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 2020 年共享出行企业(控制和许可)法案,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在交通部长的批准下,制定了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 1. 本命令为 2021 年共享出行企业(控制和许可)(类别许可)令,于 17 M ay 2021.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关于便携式速度记录设备的声明,是指个人作出的承诺,承诺 (a) 佩戴、携带或使用; (b) 当个人拥有便携式速度记录设备时,不得关闭或以其他方式解除该设备的速度记录功能;类别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命令获得类别许可的人,但不包括根据该法案暂停或不适用该类别许可时的人;类别持牌人 A 指提供第 3(1)(a) 段所述共享出行服务的类别持牌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是指非机动个人移动设备以外的个人移动设备;非机动个人移动设备是指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个人移动设备;便携式速度记录设备包括 (a) (b) (c) 工作移动电话或类似的通信设备;工作的无线手持设备(如平板电脑);或可穿戴设备(例如智能手表),安装有适当的速度记录应用程序,或以其他方式设计,用于测量并向随身携带或佩戴电话或设备的个人显示速度个人正在移动,例如骑个人移动设备或电动助力自行车;动力辅助自行车是指装有电动机的自行车,可以由人力驱动,也可以由其所配备的电动机驱动,或两者兼有;可注册的个人移动设备是指电动个人移动设备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i) (ii) (i) (ii) 有把手,无论是否有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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