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委员会规则上限。 230,R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药房委员会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秘书 3 地址 4 委员会会议 5 分钟 6 缺席会议 立法历史 药剂师注册法(第 230 章,第 21 节) 药房委员会规则 R 1 G.N.第 S 181981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1 年 1 月 16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药剂业委员会规则。引文秘书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2. 董事会可以选举其中一名成员担任其秘书。 3. 委员会地址为卫生部总药师的地址。董事会会议 4.(1)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由秘书以致每位成员的信函形式发出。 (2) 在董事会会议上,除非秘书提前 7 天通知其成员,否则不得讨论任何事项。 (3) 除非在会议前至少 7 天向会员提供所有针对药剂师的投诉副本和相关文件,否则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考虑针对药剂师的纪律处分程序。会议记录 5.(1)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应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录,并在会议上由主席在会议上签字确认后予以认证。 (2) 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载有在会议上提出、通过或否决的每一项动议及其修正案,并载明该动议和修正案的每位提议者和附议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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