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病登记(癌症通知)条例 2009 S 353/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31日
2009 年国家疾病登记(癌症通知)条例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癌症通知的形式、时间和方式 4 根据法案第 7 节收集附加信息 第一附表 提交的患者信息通知第二附表 通知表格第三附表 附加信息 No. S 353 国家疾病登记处法案(第 201B 章) 2009 年国家疾病登记处(癌症通知)条例 行使国家登记处第 6、7 和 23 条赋予的权力疾病法令,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9 年国家疾病登记(癌症通知)法规,并将于 2009 年 8 月 1 日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定义 2。 e 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癌症包括原位肿瘤、具有临界或不确定恶性潜能的肿瘤,以及大脑和中枢神经系统其他部分(包括垂体)的所有肿瘤(恶性、临界、原位和良性)腺、颅咽管和松果体);病人指第 3 条提述的通知所关乎的人。癌症通知的形式、时间和方式 3. 就该法案第 6(1) 条而言,医疗机构的经理向注册官发出的通知,说明某人已被诊断出患有癌症或正在接受癌症治疗。该医疗机构须 (a) 就该病人载有附表 1 指明的资料; (b) 以附表二所列的任何表格或在注册处互联网网站 httpwww 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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