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演习(射击场)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主管当局 4 永久标记 5 通告 6 禁止进入 立法历史 军事演习法(第 182 章,第 11 节) 军事演习(射击场)规则 R 1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3 年 4 月 15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军事机动(射击场)规则》。引文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总参谋长是指新加坡武装部队总参谋长;射击场是指根据该法第 8 条被宣布为射击场的任何区域。主管当局 永久标记 通告 3. 总参谋长应是所有射击场的主管当局。 4. 总参谋长应采取必要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用永久性标记标记所有射击场,并警告公众不要进入。 5. 任何射击场边界的马来文、华文、淡米尔文和英文通知应由总参谋长转交警务处处长,由处长将其张贴在以下警察局 (a) Ama Keng派出所; (b) 武吉班让警察局; (c) 武吉知马警察局; (d) 裕廊警察局; (e) 水警局; (f) 大士派出所,以及警务处处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派出所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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