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沉船清除)(强制保险)条例 2017 S 500/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7日
2017 年商船(残骸清除)(强制保险)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4 未交付的处罚 5 费用 6 免除或退还费用的权力 附表费用第 S 500 号2017 年商船(残骸清除)法(2017 年第 25 号法案) 2017 年商船(残骸清除)(强制保险)条例 为行使 2017 年商船(残骸清除)法第 31(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1. 这些法规是商船 (Wreck) 2017 年搬迁)(强制保险)条例,并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颁发了证书。证书是指署长根据第 16(1) 条签发的证书,就任何证书而言,证书持有人指被取消和交付证书的人 3.(1) 如果在证书持有人的任何时间在有效的情况下,该证书持有人不再是该证书所关乎的船舶的船东,该证书持有人必须立即将该证书交付处长撤销。 (2) 如果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确定签发证书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无效或可能被视为无效,署长可取消该证书 (a) (b);或如该证明书所指名的保险人或担保人(或如多于一人如此指名其中任何人)出现情况,以致于当时申请该证明书时,署长将有权拒绝根据该法令第 16(3) 条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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