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员工调动)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调动员工的权利 立法历史 商船法(第 179 章) 商船(修正案)法(1973 年第 11 号法案,第 45(2) 节) 商船(员工)转让) 规则 R 5 GN第 S 2461973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3 年 4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商船(人员调动)规则》。引文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当局是指根据新加坡港在线法规成立的新加坡港务局 目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236;调动官员是指在 1973 年 4 月 1 日之前受雇为政府服务并根据 1973 年商船(修正)法 1973 年第 11 号法第 45(1) 条调动到管理局服务的每名官员。工作人员 3.(1) 每名被调动的官员在其调动之前曾担任过根据《养老金法》第225 就该法令而言,只要他受雇于管理局,就应被视为继续担任该职位,并有资格获得退休金或酬金,就好像他在管理局下的服务是根据政府。 (2) 每名被调动的官员,在其调任前担任过根据《退休金法》在正常过程中随着时间流逝而可领取退休金的职位的,只要符合该法的规定,就应被视为担任该职位。他受雇于管理局,并有资格获得退休金或酬金,犹如他在管理局的服务是在政府的服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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