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保险(受益人提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表格 4 信托提名 4A 不适用法案 5 的第 49L 条 可撤销提名 5A 代表缺乏能力的保单所有人提名 5B 代表撤销提名保单持有人缺乏能力 6 被提名人登记册 7 书面遗嘱通知 附表表格第 S 390 号保险法(第 142 章)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保险(受益人提名)条例2009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为行使《保险法》第 49P、61(9)(c) 和 64(1)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2009 年保险(受益人提名)条例,将于 2009 年 9 月 1 日生效。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 o否则需要相关政策,并将具有与该法案第 49K 条相同的含义。 (2) 在本条例中,当某人收到文件时,该文件应被视为已提交给某人。附表中的定义表格。 3.(1) 为本条例之目的所使用的表格为 (2) 为本条例之目的所使用的每份表格 (a) 均应以英文并按照可能的指示填写在表格中指明; (b) 在符合第 5A(3) 和 5B(5) 条的情况下,如果表格与 (i) (ii) (iii) (iv) 根据法案第 49L(2) 条就以下事项作出提名相关政策;根据法令第 49L(12) 条委任或撤销根据相关保单应付的保单款项的任何受托人的委任;根据法令第 49M(2) 条就相关政策作出提名;或根据法令第 49M(4) 条撤销根据法令第 49M(2) 条就相关保单提出的提名,应由保单持有人在 2 名证人(每名证人已年满 21 岁,并且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不是新加坡在线现行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被提名人或被提名人的配偶,并且每个人都应在表格上签名);和 S 1302010 wef 01032010 (c) 受第 5B(3) 条规限,如果表格与根据法案第 49L(7) 条撤销根据法案第 49L(2) 条就相关政策进行的提名有关, 须由保单在 2 名见证人(每名已年满 21 岁且不是被提名人或被提名人的配偶的个人,且每人亦须签署表格)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拥有人及 (i) (ii) 根据有关保单应付的保单款项的任何受托人(并非保单拥有人);或每位年满 18 岁的被提名人以及每位未满 18 岁的被提名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非保单持有人),S 1302010 wef 01032010 以及本条例中对填写表格的所有引用,或妥为填写的表格,须据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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