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土地集约化补贴)条例 2012 S 28/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2012 年所得税(土地集约化补贴)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2016 年 3 月 25 日之前申请的规定贸易或业务的规定土地集约使用 3 2016 年 3 月 25 日之后申请的规定贸易或业务的规定土地集约化使用第一附表 2017 年 12 月 15 日之前申请规划许可或保护许可的总容积率基准 第二附表 2017 年 12 月 15 日或之后申请规划许可或保护许可的总容积率基准 No. S 28 INCOME TAX ACT (第 134 章) 2012 年所得税(土地集约化津贴)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8C(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引文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引述为《2012 年所得税(土地集约化补贴)条例》,并应视为于 2010 年 2 月 23 日开始实施。 2016 年 3 月 25 日之前申请的规定贸易或业务的规定集约化土地使用 2.(1) 建设工业用地、港口用地或机场用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翻修或翻修,在且仅当在完成建设时,为该法案第 18C(2) 条的目的而促进该土地用于贸易或商业的集约化使用或翻新,建筑物或构筑物如下 (a)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总容积率 (i) 符合附表 1 指明的行业或业务的相关总容积率基准;或 S 6912017 wef 15122017 (ii) 如果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总容积率在装修前已达到或超过该建筑或第 (i) 项中提及的相关总容积率基准,至少比其总容积率高出 10%施工或改造开始前的比例; (b) 建筑物或构筑物总楼面面积的至少 80% 由任何个人或合伙企业用于贸易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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