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国际税收合规协议)(国别报告)条例 2018 S 75/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所得税(国际税收合规协议)(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条例 2018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申请 1 引证和启动 4 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 5 指定组成实体提交国别报告最终母公司所在地 No. S 75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2018 年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国别报告)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05P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作出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所得税(国际税收合规协议)(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法规,于 2 月 5 日生效2018. 定义 2.(1) 在本条例第 105L 条中ct;组成实体授权人是指由审计长根据 (a) (b) 就属于 A 类集团的跨国企业集团授权的人,是指跨国企业集团的任何实体,无论该实体是否拥有常设机构;就属于 B 类集团的跨国企业集团而言,指 B 类集团的单一实体,包括为其编制单独财务报表的 B 类集团的常设机构;国别报告与法案第 105I 条中的含义相同;实体是指任何不是个人的人,但不包括政府和任何国家的政府; FRS 110 是指由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会计准则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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