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发展(动物)规则上限。 129,R 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住房和发展(动物)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4 进入和搜查处所的权力 5 处罚时间表 狗的品种立法历史 3 禁止养猫和允许养狗的数量限制 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第 27 节)住房和发展(动物)规则 R 4 GN No. S 901989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Citation 10th March 198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住房和发展(动物)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承租人包括董事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的规定许可、租赁或出售的任何财产的任何被许可人、租户或所有者;保留包括永久或临时保留任何时间。任何人不得养猫和对允许养狗数量的限制 3.(1) 尽管任何租赁、许可或租赁协议中关于根据该法案提供的任何财产或场所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同意,由委员会根据该协议给予,除第(2)款规定外,任何承租人不得在其处所内饲养或允许饲养任何猫或狗。 (2) 委员会为住宅目的提供的任何财产的承租人可以在该财产中饲养不超过一只狗,该狗应属于附表中指定的品种之一,但委员会可酌情允许承租人饲养非附表指明的品种的狗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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