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政府和新加坡港务局船舶上限。 179, N 4
新加坡政府和港口当局船舶豁免 目录 制定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商船法(第 179 章,第 12 节) 新加坡政府和港口当局船舶豁免 N 4 G.N.第 S 323199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90 年 8 月 24 日 交通部长已豁免 (a) 政府拥有并由附表中指定的部门使用的船只; (b) 新加坡港务局拥有的船舶,根据该法案第 11 条制定的规定,条件是这些船舶由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操作,并经海事处处长认定有能力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商船(甲板高级船员)条例》第 13 条附表 3 和《商船(轮机员)条例》第 14 条附表二要求的类似船舶类别。 在线新加坡法规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最新版本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香港海关。移民部。初级生产部。新加坡警察部队。新加坡政府和港口当局船舶豁免的立法历史(第 179 章,N 4)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新加坡政府和港口当局船舶豁免的用户而提供的。它不属于政府和新加坡港口当局船舶豁免的一部分。 1. G. N. No. S 3231990 Exemption of Government and Port of Singapore Authority Vessels 生效日期 1990 年 8 月 24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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