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上限。 28, N 2
帽。 297, N 2
豁免 目录 1 2 立法历史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法案(第 297 章,第 73 节) 豁免 N 2 G.N.第 S 307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7 月 15 日) 1. 信息和艺术部长已豁免提供以下服务的任何人,任何提供以下服务的人不受新加坡第 20 和 21 条的约束广播管理局法 1996 年 7 月 15 日 (a) 主要为广播公司或报纸公司收集新闻的目的而传输信息的新闻通讯服务; (b) 信息服务,其中金融的传输没有评论,也没有改变或增加其形式;财务信息 (c) 天气或交通新闻服务; (d) 作为新加坡在线法规的闭路电视监控服务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最新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i) 在单个建筑物、住宅、医院、教育机构、住宅、商业或工业综合体,或任何单一的临时或永久性结构; (ii) 仅为安全监视目的而提供; (e) 在飞机上提供的航空公司机上娱乐和信息服务; (f) 根据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类别执照)通知(N 1)获得类别执照的计算机在线服务以外的计算机在线服务; (g) 根据任何成文法,由政府或法定机构监管或许可的其他可许可广播服务。 2. 第 1(f) 段的豁免包括由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类别许可)通知 (N 1) 中定义的个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提供的计算机在线服务,但出于商业、政治或宗教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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