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火葬场)规例章。 95, RG 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01月31日
环境公共卫生(火葬场)规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已删除) 4 许可证申请 5 火葬场的唯一目的 6 火葬场使用的燃料 7 禁止火葬 8 火葬申请 9 死因裁判官埋葬令 10 火葬登记册 11检查火葬登记册 12 未经授权的火葬 13 清洁度 14 骨灰 15 骨灰的处置 16 骨灰的火化 17 棺材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18 费用 19 违法行为 20 处罚 时间表 立法历史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113 节) 环境公共卫生(火葬场)条例 Rg 6 GN第 S 2821973 号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1 月 31 日) 1973 年 9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环境公共卫生(火葬场)引证条例》。释义 二、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骨灰是指已火化的遗体;看守人指由持牌人或总干事(视属何情况而定)指定负责管理火葬场的人;尸体是指死去的人体或其尸体,无论是否腐烂,但不包括骨灰;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火葬场是指用于焚烧或火化尸体的场所,包括此类场所的每个部分;检查官是指根据《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第 3 章)授权的检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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