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出境许可证)条例上限。 93, RG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1日
入伍(出境)规定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交出登记证 4 交出出境许可证 5 未使用的出境许可证 6 出境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 7 不得更改学习过程 8 条件 9 出示护照 10 违法行为 11后续申请费用 立法历史 ENLISTMENT ACT (CHAPTER 93, SECTION 33(2)) ENLISTMENT (EXIT PERMIT) REGULATIONS Rg 3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GN第 S 1371975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4 月 1 日) 1975 年 7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入伍(出境许可证)规例》。引证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登记证是指发给依本法登记之人的登记证。 3. 任何申请出境许可证的人都应向有关当局交出他的登记证 登记证(如果有的话)。出境许可证的交出 4.(1) 任何人申请出境许可证以延长根据他目前持有的出境许可证所允许的在新加坡境外的逗留期限,应在有效期届满后 7 天内交出当前的出境许可证。出境许可证的有效期。 (2) 任何获得出境许可证的人,或代表获得出境许可证的人持有出境许可证的人,如果被要求出示该许可证,以供有关当局检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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