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下放(贸易和工业部)(合并)通知上限。 1、N 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1日
权力下放(贸易和工业部)(合并)通知目录 颁布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解释法(第 1 章,第 36 节) 权力下放(贸易和工业部)(合并)通知 N 12 G.N.第 S 4271993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附表第一栏所列的官员已被委派行使第二栏所列的部长权力。第一栏 第二栏 1. 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86 章)第 X 部分国家发展部长,适用于投资津贴超过 500,000 的建筑行业的任何申请投资津贴。 for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1A。交通部国务部长 2. 贸易和工业部国务部长 3. 国家发展部国务部长(a) 任何提供任何服务或从事船舶管理或船舶代理的公司;在与 (b) 提供任何服务或从事与物流或货运代理有关的任何活动的任何航运公司相关的任何活动中。 S 3762004 28.6.2004 批准根据《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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