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根据第 97 条豁免)(第 5 号)命令 2010 1 引文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第 S 369 号合作社法(第 62 章)合作社(根据第 97 条豁免)(第 5 号) 5) 2010 年命令 为行使《合作社法》第 97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合作社(根据2010 年第 97 条(第 5 号)命令,并将于 2010 年 7 月 2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联营公司就社会而言,是指一家公司(合资公司或子公司除外)超过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company 与《公司法》第 4(1) 条的含义相同(Cap.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50);附属公司)合资公司,就社团而言,指公司(不包括 (a) 该社团拥有权益的已发行股本;及 (b) 由该社团与一个或多个当事方组成)以共同开展经济活动为目的;重大影响,就公司而言,是指参与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但不包括对该决策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子公司,就社会而言,指受社会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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