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经济处罚)令 2007 S 372/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1日
2007 年竞赛(罚款)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确定用于计算罚款的营业额 4 分期支付罚款 5 逾期支付罚款的利息 附表 适用营业额第 S 372 号竞争法(第 50B 章) 2007 年竞争(财务处罚)令 为行使竞争法第 69(4)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引用为 2007 年竞争(经济处罚)令,并将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适用的营业额是指公司的营业额根据附表确定的营业年度的承诺,如果营业年度不等于 12 个月,则适用营业额应与该营业年度内适用营业额的比例与该期间 12 个月的比例相同;营业年度是指企业公布账目或如果在该期间没有公布此类账目,则编制账目的超过 6 个月的期间; S 2192010 wef 19042010 罚款是指委员会根据该法案第 69(2)(d) 条施加的罚款。 S 2192010 wef 19042010 营业额的确定以计算罚款 3.(1) 就该法第 69(4) 条而言,企业的营业额是在决定作出决定之日之前的营业年度的适用营业额。委员会或,如果没有该营业年度的数字,则为紧接其前一个营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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