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儿童和青少年(审查委员会)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主席 4 副主席 5 秘书 6 审查委员会委员会 7 审查委员会成员辞职 8 会议 9 审查委员会在会议之外的事务10 家庭负责人和家庭工作人员出席审查委员会会议 11 案件审查 12 审查委员会对家庭的访问 13 与居民的父母、监护人或亲属面谈 14 家庭负责人协助审查委员会成员 15 撤销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第 S 412 号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第 38 章) 2011 年儿童和青少年(审查委员会)条例 行使第 88(2) 条赋予的权力《儿童和青少年法》,MG (NS) 国务部长陈振声,负责社区发展部长ment, Youth and Sports, 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称为 2011 年儿童和青少年(审查委员会)法规,并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主席是指审查委员会主席;由 S 5182020 wef 01072020 删除 家是指儿童和青少年的家 (a) 根据该法案第 52B 条获得许可; (b) 未经许可但须根据该法令第 52P(2) 条接受审查委员会审查;或就住宅而言,被许可人包括管理住宅的个人或团体,尽管该住宅根据该法案第 52P(1) 条免于获得许可的要求;被S 5182020 Wef 01072020 删除的成员是指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审查委员会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52G 条任命的审查委员会;居民是指居住在家中的任何儿童或年轻人;副主席是指根据第 4 条任命的审查委员会副主席。...
儿童和青少年(审查委员会)条例 2011 S 412/2011pdf预览版儿童和青少年(审查委员会)条例 2011 S 412/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