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 目录 1 引用 2 定义 3 规则适用的限制 4 农场的保持或维护 5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或更新 6 丢失或污损的许可证的补发 7 许可证的转让 8 撤销9 哺乳动物肉骨粉 10 总干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11 免除或退还费用的权力 12 作出虚假声明等 13 罪行和处罚 14 过渡性规定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 在线 当前2022 年 2 月 20 日的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第 80 节) 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 R 3 GN第 S 2942004 号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9 月 30 日) 2004 年 6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引文 定义 2. 本规则中的农场是指用于商业目的饲养、饲养、繁殖或寄养动物或鸟类的任何土地或场所,无论是否用栅栏围起来;执照是指总干事根据第 5 条颁发的执照,被许可人应据此解释;处所包括其中的建筑物、设施和构筑物。规则适用的限制 3. 本规则不适用于任何政府部门或根据任何成文法律设立的公共机构对农场的维护或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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