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Active Mobility(公共事业委员会豁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有效期 2 定义 3 驾驶特定机动车辆的豁免 2017 年第 S 26 号 ACTIVE MOBILITY 法案(2017 年第 3 号法案)ACTIVE MOBILITY(公共) 2021 年公用事业委员会豁免令 为行使 2017 年《主动出行法》第 66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文和有效期限 1.(1) 本命令为主动出行(公用事业委员会)豁免)(2) 本命令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有效期为 2 年。2021 年命令。在线定义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 2.在本命令中,紧急情况是指实际或对任何个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造成或威胁到任何伤害或危险的迫在眉睫的事件;对任何财产的任何破坏或损坏;或对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的任何伤害或危险;公共活动是指向公众或部分公众开放的任何活动;公用事业委员会是指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第 3 条继续设立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指明行人路指附表第1部所列的地图中以黑色线划定的任何行人路;指明机动车辆指以下机动个人代步工具以外的机动车辆;电动助力自行车;电动轮椅;代步车;一种自动检测装置,具有轮子、电机并被构造为自行驱动;当控制它的计算机被编程时,设计为独立于人类控制移动和操作的机器人机器; (g) 自动驾驶的机动车辆;特定目的是指为与公共事件有关的任何个人或事物而运输的下列任何目的;运送与任何维修工程有关的任何个人或物品;运输与 2006 年公用事业(水库、集水区和航道)条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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