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契约登记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8年
新加坡共和国法令 1988 年契约登记法 2020 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新加坡法律修订委员会编制和出版法律修订版 1983 年 2020 年版。契据登记法 1988 部分 部分安排 简称 解释 任命登记官等 所有影响土地的文书都可以登记 1. 2. 3. 4. 5. 登记方式 6. 留置权或押记备忘录 7. 登记完成于在临时注册后 6 个月内遵守先决条件 警告 提交文件以进行注册的人 为第 9 条之目的的授权书 注册前的询问 需要执行人或证人出庭的程序 注册的先决条件 文书优先权 进一步预付款的处理权购买者获得的救济与他们声称通过的人的救济相同高等法院法令不延伸至某些租约对注册服务商故意不当行为的处罚 犯罪和处罚 费用规则 通知服务 过渡性规定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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