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药品法规(广告和销售)法案 1955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1983 年 2020 年《法律法案》修订版的授权。 1955 年药品(广告和销售)法第 1. 2. 3. 4. 5. 6. 7. 8. 9. 部分的安排 短标题 解释 禁止与某些疾病有关的广告 禁止与医疗技能或服务有关的广告 禁止与堕胎有关的广告 关于第 3、4 和 5 条下的罪行的规定 披露药物成分 管辖权豁免 附表 疾病和条件 禁止某些与医疗事项有关的广告并规范推荐作为药物的物质销售的法案。 1956 年 6 月 26 日 1. 本法是 1955 年药品(广告和销售)法。简称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广告包括任何通知、通告、小册子、标签、包装或其他文件、任何口头或通过任何产生或传输光或声音的方式作出的公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毒药清单是指 1938 年毒药法附表中的毒药清单; 1 31.12.2021 2 药品(广告和销售)法 1955 2020 版。专有名称,就由推荐作为药物的物质组成或包含的物品的销售而言,是指一个或多个单词或多个单词,用于与销售由该物质组成或包含该物质的物品有关,目的是通过制造、选择、认证、交易或许诺销售表明它们是特定人的商品;就该指定而言,所有人指该指定指明或拟指明其商品的人;公立医院包括任何公共诊所、公共药房或其他接收病人的公共诊所、公共药房或其他公共机构,无论是住院病人还是门诊病人;物质包括制剂;推荐为药物的物质,就由如此推荐的物质组成或包含如此推荐的物质的物品的销售而言,指在该物品上或在出售该物品的任何包装纸或容器上提及的 (a) 物质,或贴在物品或此类包装物或容器上的任何标签上,或包含在该物品或此类包装物或容器中的任何文件中; (b) 在出售物品的地方展示的任何标牌或其他文件中; (c) 在本法通过后由物品的制造商或代表该物品的制造商或在该物品销售过程中经营该业务的人发布的任何广告中,或者,如果该物品以专有名称出售,该名称的所有者,其术语旨在导致使用该物质来预防或治疗影响人体的任何疾病、虚弱或伤害,而不是给出明确的术语表明该物质拟用作食品或饮料或作为其一部分,而不是用作或作为药物的一部分; 2020 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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