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医疗保健服务法案 条款安排(2020 年第 3 号) 第 1 部分 预备部分 简称和开头 一般解释 1. 2. 3. 医疗保健服务和可许可医疗保健服务的含义 法案目的 政府医疗保健服务不受影响 与其他法律的接口行政法 4. 5. 6. 7. 第 2 部分 医疗保健服务的许可 提供有执照的医疗保健服务 无执照的场所和无执照的交通工具 执照申请 执照的授予或更新 执照的表格和有效期 执照条件 8. 9. 10 . 11. 12. 13. 14. 修改牌照条件 修改牌照 15. 限制转让牌照 16. 自愿停止持牌医疗服务或放弃 17. 牌照失效 牌照失效 保证金 对持牌人的监管行动等 程序对被许可人等采取监管行动 被许可人登记册 18. 19. 20. 21. 22. 非正式合并版本生效e 来自 312022 2 NO. 2020 年第 3 部分第 3 部分被许可人的特殊义务第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主要任命持有人 被许可人任命首席官员和临床治理官员 任命特定委员会 某些医疗的伦理审查 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 批准某些被许可人雇用个人 使用术语或名称 使用用于其他目的的持牌处所或持牌运输工具 可持牌医疗保健服务的广告 第 4 部分 指定持照人的分步安排 本部分的适用 分步令 分步令或加急分步令的期限 分步安排的规则和储蓄 第 5 部分 执法和监督合规 获取信息的权力发布信息 行为守则 关于个人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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