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哈萨克斯坦地区法院的建议,承认哈萨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法典第 281 条第一部分第 3) 款违宪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哈萨克斯坦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10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代理主席 V.D.肖邦,苏联 J.D. 成员。布西马诺夫,A.叶森扎诺夫,A.K.科托夫和 K.A.奥马尔汉诺夫在其公开会议上审议了北哈萨克斯坦地区法院关于宣布哈萨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违法法第 281 条第一部分违宪的请求。研究可用材料,主持人 K.A.奥马尔汉诺夫和 V.D.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听取肖邦的报告后作出如下决定: 一、2000 年 6 月 26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委员会从北哈萨克斯坦地区法院获悉,第 281 条第一款第3) 哈萨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违宪。收到了承认请求。申请理由是北哈萨克斯坦地区法院正在审理的“Monolitstroy”股份公司(JSC)总裁对2000年3月13日的行政申请决定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由北哈萨克斯坦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高级国家监察员发布的处罚。根据《守则》第 54-1 条和第 233 条,JSC 总裁因未遵守有关妥善储存和处置放射源的强制性指示而被处以 19,875 坚戈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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