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PL No. 7-39 AN ACT 修订 RPPL 6-4,即 2001 年《洗钱和犯罪所得法》以及其他相关目的。 OLBIIL ERA KELULAU 所代表的帕劳人民执行如下规定: 第 1 节。RPPL 6-4 修正案,2001 年《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特此将 RPPL 6-4 修正为:“金钱洗钱和犯罪所得法第 1 章一般规定 第 1 节. . .第 2 节。 . . .第 3 节。洗钱的定义。 (a) 为本法的目的,下列行为单独或共同构成洗钱罪: (1) 转换或转移财产以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以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人; (2) 任何明知财产构成本法所定义的犯罪所得的人隐瞒或掩饰财产的非法性质、来源、地点、处置、转移或所有权; (3) 任何知道该财产构成此处定义的犯罪所得的人取得、占有或控制该财产。 (b) 。 . . . ©) 一个人无需因上游犯罪而被定罪,以证明财产是上游犯罪的收益或因洗钱而被定罪。 (d) 洗钱罪不是任何罪行中包含较少的罪行。第 4 节。定义。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 . .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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