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原产于埃及或从埃及进口、原产于中国并从香港和/或中国进口的铝空心器征收反倾销税的日落复审

相关行业:通知
报告地区:南非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31日
JANUARIE Statskoerant, 31 2003 No. 24298 27 2003 年关税和贸易委员会第 55 号通知对原产于埃及(埃及)和原产于中国(中国)和进口和或中国最终决定的铝空心制品的反倾销税审查从香港人进口或从阿拉伯人进口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执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第 11.3 条的规定,任何最终的反倾销税应在以下日期终止:在其实施后的五年内,除非当局在该日期之前主动发起的审查中或在该日期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由或代表国内工业提出的充分证实的请求中确定,关税到期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02 年 2 月 5 日,关税与贸易委员会(委员会)通过政府第 177 号公告,正式启动对原产于埃及或从埃及进口并原产于中国并从中国进口的铝空心器的反倾销税复审。香港和或公报第 23092 号。在考虑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审查调查提交给委员会的意见后,委员会做出了最终决定,即关税届满可能导致倾销和材料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受伤。因此,委员会建议贸易和工业部长对原产于或从埃及进口、原产于中国并从香港进口的铝空心器征收反倾销税和或第 28 号。...
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原产于埃及或从埃及进口、原产于中国并从香港和/或中国进口的铝空心器征收反倾销税的日落复审pdf预览版
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原产于埃及或从埃及进口、原产于中国并从香港和/或中国进口的铝空心器征收反倾销税的日落复审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